上海财经大学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
2015-06-08   
上海财经大学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财经大学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上海财经大学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曾在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校友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自发组织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服务广大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校友,弘扬上海财经大学“厚德博学,经济匡时”的优良传统,
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为母校及学院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本会维护祖国统一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财经大学校友(总)会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 促进与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 不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和主题活动,增进校友感情,促进学院与校友在教育、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三) 加强信息沟通,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院乃至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四) 组织助学、捐赠等公益活动;
(五) 组织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上海财经大学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学习和工作过、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校友,均自然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 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声誉;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财经大学校友总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管理本会的经费;
(九) 解释本会章程;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可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爱母校,热心校友会工作;
(三)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力和凝聚力;
(四)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能出席有关本会的重要会议和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七)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财经大学校友总会备案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改选及增补,须经理事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上海财经大学校友总会备案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对内全面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母校资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及社会各界捐赠;
(四)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海财经大学校友总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大会讨论,可由理事会通过并获批后,尽快在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财经大学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5年5月23日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校友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